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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经营美容美发“门槛”抬高 不达标将被“吊销”卫生许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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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2008-8-7 11:31:00 | By: zarata ] |
昨日从市卫生监督所获悉,随着国家新颁布的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》出台,市卫生监督所结合我市美容美发行业现状,按照新规范要求,重新修定了美容美发业许可验收标准,提高了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。 新颁布的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》对美容美发场所的选址、场所设置布局、设施、设备与工具、服务人员的卫生操作、卫生管理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。美容场所经营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,美发场所经营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。兼有美容美发服务的场所,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。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,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、烫发间并有机械通风设施,还要具备公共用品清洗消毒间,做到美容美发工具一客一换一消毒。 据悉,市卫生监督所近期将对全市过去已经取得卫生许可的美容美发场所,按照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》的要求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改造;如改造后依旧达不到要求的场所,其卫生许可证将不给予复核或吊销卫生许可证。新开业单位达不到标准一律不予卫生许可。 本日志相关的主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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